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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政策关注】国土部"治"土地闲置:出让、出租不得低于规定最低价

发表于2010-10-18

 [提要]据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

我省国土部门出招“治”土地闲置

国有建设用地中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等不得低于规定最低价

本为避免土地闲置,处理闲置土地问题,日前省国土厅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使用,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行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其中,国有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等不得低于国家及我省规定最低价标准。

据悉,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进行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上,各市县政府不得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将政府储备土地供应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性项目用地上,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但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在出让、作价出资、出租价格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国有土地供应最低价标准。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金的50%。 出让金、当年的租金应当自土地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合同中依法约定国有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记者了解到,以出让、出租方式取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依法改变容积率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办手续,按补办手续时该宗地评估的楼面地价的100%补交超出容积率部分的地价款。限价商品住房、政府鼓励发展的特殊项目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可延长至2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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